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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两风建设”,严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队容风纪管理,保证执法人员队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人员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三条 男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执法人员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异色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使用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班、执行任务时不准饮酒。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非执行任务时不准着制服进入娱乐场所。
   第六条 执法人员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遇见上级领导时,应当敬礼。列队的执法人员在行进间遇见上级领导,由带队人行举手礼,队列人员行注目礼。参加集会、升国旗时,列队的执法人员行注目礼,队伍中的带队人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行注目礼。
   第八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队容风纪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执法人员,对不服从纠察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带回局机关,责令其写出检查。
   第十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执法人员,对严重违反队容风纪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违纪人所在单位。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第十一条 对初次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执法人员,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当做出口头检查;对再次违反队容风纪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执法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队容风纪执法人员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得记功、受奖。严重违反队容风纪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日11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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