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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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城乡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管理的反战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
   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水等公用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全市城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风景名胜区、城乡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事业、市容环卫、户外广告等行业
   管理、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乡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
   业等行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
(四)管理城乡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照明等)和全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的市政
   绿化管护和养护工作。
(五)管理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制定城乡管理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技术监督和应用推广。研究、推广环卫设备和垃圾无害处理的
   新技术、新方法。
(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市区冬季清运冰雪工作。
(八)指导市辖区域内中省直单位的相关城市管理工作。
(九)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户外广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临时建筑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乡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及其他侵占、破坏道路设施行为的行政
     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
     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并负责日常监管:
   1、单体门窗改建、外部装修和封闭阳台许可;
   2、单体临时建筑许可;
   3、单体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设置许可;
   4、占挖道路许可;
   5、占用挖掘城市绿地、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许可;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7、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8、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
   9、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审核;
   10、集贸市场设置许可;
   11、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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